备注:

1.原则上学校每年安排两次资产报废申请,时间节点为每年的420日和1020日。

2.所处置(报废)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报废要求:(1)已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;(2)虽未达到使用年限,但因技术等原因并经科学论证,确需报废、淘汰的资产;(3)确已损坏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。

3.所处置(报废)仪器设备必须具备完整实物,且账物相符。

4.凡安装固定的设备需拆卸完毕。